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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-03 | 发布者: admin

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》,出台7大部分30个细则全面深化产教融合。

  核心观点深化职教高教改革,明确企业办学主体地位:国内职业教育由于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、质量、水平上的不完全适应造成的“两张皮”问题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解决的核心问题。此次印发《意见》,是首次以顶层设计的方式出台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,在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基础上提出深化产教融合,并进一步明确产教融合过程中企业参与的重要性,同时将产教融合从职业教育延伸到以职业教育、高等教育为重点的整个教育体系,放开了职教高教领域的的政策限制,《意见》分七大部分30个细则,提出10年左右的建设周期,全力推动产业融合制度落地。相较于之前的职教政策,此次《意见》的亮点一方面是搭建了“四位一体”体系架构,充分发挥政府统筹规划、企业重要主体、人才培养改革主线、社会组织等四个层次的对接作用;另一方面强调了企业重要的办学主体作用,通过发挥企业主体作用,促进供给侧与需求侧的全方位融合,并要求政府加快在实体经济、科技创新、现代金融、人力资源等多方位的支持。企业参与定位为重要的办学主体,利用充分吸引民营资本参与。

  职业教育向高等教育延伸,搭建全体系多层次政府扶持体系:《意见》在第三部分明确“强化企业重要主体作用”,对新办企业、现存企业发展等多方面提出支持。对于新办企业,《意见》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、高等教育,坚持准入条件透明化、审批范围最小化,改进办学准入条件和审批环节,此次在国家层面将引导社会力量办学扩宽到高等教育领域,并明确指出改进办学流程中难度最高的审批环节,旨在推动民办资本进入职业教育领域。办学审批效率慢以及门槛高过去一直成为民办学校复制扩张的障碍,此次明确将坚持准入透明、审批最小,有利于降低准入门槛,强化审批效率,积极推动企业跨区域复制扩张的实现。对于现存企业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学校股份制、混合所有制改革,有利于强化民营资本参与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领域,推动职教与高教在学历教育领域的拓展,强化联合办学,未来“院中院”或“校中院”等模将成为常态化的合作模式。政策支持方面,落实财税用地等政策、强化金融支持,解决职业教育企业在用地和资金两大困难,特别是提出积极支持合格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、债券融资,拓宽职教企业的融资渠道,完善配套政策支持体系,推进产业融合企业端发展。对于各领域龙头企业而言,跨区域扩张在机制上受限于区域化带来的审批不透明、准入门槛高等难题,在规模上受制于企业的资金规模,尤其是用地资金压力,我们认为《意见》的出台在准入门槛、审批效率、用地压力、资金压力等方面有望较大程度缓解,更加有利于龙头企业积极发挥品牌效应,强化跨区域扩张。